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212號聲請人 張原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世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一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聲請事項中「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
叁拾貳萬肆仟「肆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肆佰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
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