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枝源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廖枝源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56條第1項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許綺文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記錄各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