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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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原告與被告天悅溫泉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日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