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36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祜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債務人張祜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