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澤指定辯護人楊佳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澤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天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所涉前揭案件之購毒者,均以證人身分在本院接受交互詰問完竣,難認尚有限制其接見、通信權利之必要,應予解除先前對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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