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昱堃
林孟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龍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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