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8號上訴人 吳秀雯 被上訴人 蔡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16、17行關於「同年月」記載,均應更正為「同年9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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