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債權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TUMANDAIRISHASIS( 艾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如未定清償期,則應提出依民法第
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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