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67號聲請人 徐華洲 相對人 梁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8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4年10月30日│1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NO683002││├──┼───────┼────────┼─────────┼─────────┼───────┼─────┤│002│104年12月11日│5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NO683226││├──┼───────┼────────┼─────────┼─────────┼───────┼─────┤│003│104年12月16日│1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TH-NO-596903││├──┼───────┼────────┼─────────┼─────────┼───────┼─────┤│004│104年12月28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68402││├──┼───────┼────────┼─────────┼─────────┼───────┼─────┤│005│105年1月9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557││├──┼───────┼────────┼─────────┼─────────┼───────┼─────┤│006│104年12月28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68401││├──┼───────┼────────┼─────────┼─────────┼───────┼─────┤│007│105年1月12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559││├──┼───────┼────────┼─────────┼─────────┼───────┼─────┤│008│105年1月24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68404││├──┼───────┼────────┼─────────┼─────────┼───────┼─────┤│009│105年1月30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677││├──┼───────┼────────┼─────────┼─────────┼───────┼─────┤│010│105年2月6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68407││├──┼───────┼────────┼─────────┼─────────┼───────┼─────┤│011│105年2月21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760││├──┼───────┼────────┼─────────┼─────────┼───────┼─────┤│012│105年2月17日│3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758││├──┼───────┼────────┼─────────┼─────────┼───────┼─────┤│013│105年2月25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565762││├──┼───────┼────────┼─────────┼─────────┼───────┼─────┤│014│105年3月7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68418││├──┼───────┼────────┼─────────┼─────────┼───────┼─────┤│015│105年3月3日│3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798350││├──┼───────┼────────┼─────────┼─────────┼───────┼─────┤│016│105年3月14日│3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367253││├──┼───────┼────────┼─────────┼─────────┼───────┼─────┤│017│105年3月20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367257││├──┼───────┼────────┼─────────┼─────────┼───────┼─────┤│018│105年3月22日│1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367259││├──┼───────┼────────┼─────────┼─────────┼───────┼─────┤│019│105年3月25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367261││├──┼───────┼────────┼─────────┼─────────┼───────┼─────┤│020│105年3月27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367266││├──┼───────┼────────┼─────────┼─────────┼───────┼─────┤│021│105年4月1日│3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17752││├──┼───────┼────────┼─────────┼─────────┼───────┼─────┤│022│105年4月12日│25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17753││├──┼───────┼────────┼─────────┼─────────┼───────┼─────┤│023│105年4月15日│200,000元│105年7月1日│105年7月1日│CH-NO-617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