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