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221號聲請人甲○○(即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94年11月20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人後,因委託律師對於案外人 黃春火 等人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無法在94年11月20日前終結,致本件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6月29日桃院興民純94年度字99號函及律英聯合事務所函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4年11月20日起續予展期6月結算。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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