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6號原告甲○○
號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