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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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福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福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福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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