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聲請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亦即該再審案件,仍應由為實體判決之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科刑之實體判決,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其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以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二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茲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其聲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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