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