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共4次)││├───────────┼──────────┼───────────┼───────────┤│犯罪日期│97.12.11│(1)97.12.08│97.11.29││││(2)(3)(4)97.1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44號│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98年度偵字第1090號│98年度偵字第109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18│98.10.22│98.10.2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98.08.27│99.01.07│99.0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備註│11872號執行中(富股,│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98.09.25至99.07.24)│執行中(富股,99.07.25│執行中(富股,99.07.25││││至111.10.09)│至111.10.09)│└───────────┴──────────┴───────────┴───────────┘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7.11.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98年度偵字第109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0.22│││├───┼───────┼───────────┼───────────┼───────────┤││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99.01.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備註│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執行中(富股,99.07.25│││││至11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