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66號原告方文言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方貴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萬8,3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地同屬第4層住家用公寓之房地最近月份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11.6萬元。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00㎡,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本院112年度重司調字第235號卷第177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160萬元(計算式:116,000元/㎡×100㎡=11,60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萬5,7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萬8,332元(計算式:
114,080元-45,748元=68,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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