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分配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3號聲請人 邱榮政 訴訟代理人 邱榮豐 上列參加人因 梁財明 、 梁在發 、 張梁秀花 、 梁秀珍 與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之參加,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第2項所定程式,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參加訴訟所輔助之一造。
(二)本訴訟及當事人。
(三)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