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8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清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993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3年度審易字第2662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清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外,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六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六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數次竊取告訴人 吳君君 服務之超商物品,係侵害他人財產安全,犯後坦承犯行,且其犯罪手段係徒手為之,竊盜所得之物品,部分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足佐(見偵卷第1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損失新臺幣4800元,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有本院103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23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現無業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甄漪提起公訴、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盜物品│竊盜物品價值│主文欄│├──┼──────┼───────┼──────┼───────┤│1│103年2月20日│電池1組及酒2瓶│新台幣500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7分│││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3年2月26日│巧克力數條、8│新台幣800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23分│顆裝金莎巧克力││拘役拾日,如易││││1盒及酒2瓶││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3年3月7日│萬歲牌袋裝堅果│新台幣1000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15分│食品數包、電池││拘役拾伍日,如││││1組、巧克力數││易科罰金,以新││││條及酒2瓶││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3年3月10日│電池2組、巧克│新台幣300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3分│力數條及萬歲牌││拘役拾日,如易││││袋裝堅果食品數││科罰金,以新臺││││包││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3年3月13日│金門高粱酒3瓶│新台幣1635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10分│、電池約2組及││拘役拾伍日,如││││ 明治 巧克力數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3年3月19日│ 潘朵拉白 葡萄酒│新台幣558元│吳清吉竊盜,處│││晚上11時40分│1瓶、明治巧克││拘役拾日,如易││││力3條及黑人牙││科罰金,以新臺││││膏2條││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