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易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錦臺律師
許清連律師被告乙○○
號被告丁○○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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