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杜庭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9,372元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8﹪

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2

93,557元

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8﹪

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16,438元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

13.23﹪

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4

203,557元

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8﹪

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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