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王振碩

被告 陳雅惠

陳馬梅蘭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怡

被告 陳秋萍

蕭青松 即蕭 陳雅玲 之繼承人

蕭紫淇 即蕭陳雅玲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莉庭

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對於被告似有抗辯陳雅惠借款債權業已罹於時效之意(審訴字卷第219頁)有無意見?自該借款債權成立至今,有無時效中斷之事由發生?舉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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