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陳雅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怡
被告 陳秋萍
蕭紫淇 即蕭陳雅玲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陳莉庭
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對於被告似有抗辯陳雅惠借款債權業已罹於時效之意(審訴字卷第219頁)有無意見?自該借款債權成立至今,有無時效中斷之事由發生?舉證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