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杜昕怡

債務人 許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零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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