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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