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