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虞宏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以被告之建物占用系爭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起訴時,即民國113年度間,上開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開3筆土地之完整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查報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建物,其房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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