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98號聲請人 程明明泓銘電子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泓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起擔任泓銘電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剩餘財產繁瑣,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1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8年5月2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年5月2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8年11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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