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 陳秀菊 法定代理人 銀美雲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吳姿徵 律師 劉逸柏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
參加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坤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座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新北市○○區○○段○○○號等8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於民國98年8月10日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於103年8月6日召開聽證會,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於同年9月24日召開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被告以108年6月14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8421517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准予依計畫書所載內容實施,並自108年6月15日零時起生效。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因認原處分為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榮座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因而受損害,爰依首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命榮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