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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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翁馨嬪、李麗美、徐淑芬、鄭衣宸工資各新臺幣(下同)1,748,784元、799,059元、1,254,547元、258,408元,合計4,060,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0,647元(41,293元×1/2=20,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46元(41,293元-20,647元=20,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