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72號上訴人 林靜怡林群龍 之承受訴訟人)
林倩文 (林群龍之承受訴訟人) 林倩萍 (林群龍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靜怡、林倩文、林倩萍為上訴人林群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林群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提起本件上訴,惟林群龍已於109年10月5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其子女林靜怡、林倩文、林倩萍為其法定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至61頁)。又林靜怡、林倩文、林倩萍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足參(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第113至115頁)。本院前於109年11月25日發函通知林靜怡、林倩文、林倩萍表示是否承受訴訟之意見,並均為其等所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5、77、79頁),迄未見其等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命林靜怡、林倩文、林倩萍為上訴人林群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碧惠
法官李可文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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