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47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木楗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155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45、59、
77、114、183、3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明文規定,如若上訴理由之敘述,經第二審法院審查結果,認非屬具體理由者,應依同法第367條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之。此上訴理由之敘述如何得謂具體,與法院審查之基準如何,攸關是否契合法定具體理由之第二審上訴門檻,而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之審查,自應求之於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各項有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違法或不當,並因個案之不同而具浮動性。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上訴書狀所敘述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事項(包括提出利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之認定),除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者外,倘就形式上觀察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者,均應認符合具體之要件,即使經實體審理與判斷之結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之,而非撤銷原判決,究仍不得以第二審應與第一審為相同之判決為由,據以逆推其上訴理由之敘述不符合具體之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1297號判決參照)。準此,上訴書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上訴人)家中生活貧寒,父母親已經年邁,家中只有哥哥,但是哥哥有精神疾病,無法養家,僅賴被告照顧,被告已改過自新,希望能從輕量刑,給予被告最後的一次機會,被告會負起養家責任,為此提起上訴等語。
三、原判決略以:㈠犯罪事實:被告吳木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39、1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於香菸,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共7次)。嗣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採尿時」欄所示之時間,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執行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附表一編號㈦部分,則檢出毒品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㈡上開犯罪事實除有被告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
各次檢驗報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詳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㈦「證據」欄及「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自白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所犯上開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並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可見素行不佳,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仍一再施用海洛因,顯見先前所受保安處分及刑之執行均未收矯治、警惕之效,亦未見悔過自新之意,被告既無確實戒毒之決心,已難自拔,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之功能,並協助其戒去毒癮,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見已有悔意,自陳因狀濟狀況欠佳,壓力大,而施用海洛因之犯罪動機,學歷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工作為建築工人,父母及哥哥均須被告照料,家庭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刑。又審酌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藥物濫用之戕害身心行為,被告所犯本案7件施用毒品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於101年12月至102年2月間,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期間,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並考量被告人格特質及復歸社會的可能,再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以期兼顧對於被告之警示及更生。
四、被告雖以前揭情詞提起上訴,惟查:㈠原審以被告於偵查、原審自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次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採尿具結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之尿液檢驗報告作為補強證據,認定本案被告各次施用海洛因犯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已於判決理由中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理由及量刑依據,依簡式審判程序,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而為前開論罪科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判決。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原審就被告7次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各判處
有期徒刑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並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被告於97年間曾受觀察、勒戒處分,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1月21日釋放,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539、16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於9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惟被告仍不知警惕,猶多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受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72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311、408、648、800號確定判決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屢經查獲又再施用毒品,顯見未知警惕,無徹底戒除毒品之決心,素行不佳。又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建築工人,父、母、哥哥須被告照料之家庭狀況,已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述在卷(見原原審卷第27頁正、反面),並提出其母罹患貧血、心衰竭之診斷證明書附卷(見原審卷第40頁),已為原審法官審酌,據以量刑,所量處之刑度並未失之過重,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並未濫用裁量權,即難認有何違誤。
五、綜上,原審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量處上開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其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核無違誤,亦無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權限之情形。被告前揭上訴意旨,不能認為已經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適用法律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謂係具體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既無具體理由,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採尿時│證據│證據出處│├──┼────┼────┼───────────────┼────────┤│㈠│101年12│101年12│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102年度毒偵字│││月5日8時│月5日8時│年12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7號卷第5頁│││49分採尿│49分許│紙│2.同上卷第3頁│││時點回溯││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同上卷第4頁│││72小時內││12月5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4.(1)同上卷第26│││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至27頁│││││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同上卷第31│││││12月5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至32頁│││││書1紙│(原審102年度訴│││││4.被告之供述:│字第155號)│││││(1)102年1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2)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㈡│101年12│101年12│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102年度毒偵字│││月12日10│月12日10│年12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45號卷第5頁│││時25分採│時25分許│紙│2.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12月12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4.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頁│││││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原審102年度訴│││││12月12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字第155號)│││││書1紙││││││4.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㈢│101年12│101年12│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1.102年度毒偵字│││月19日10│月19日10│年12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第59號卷第5頁│││時40分採│時40分許│紙│2.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12月19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4.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監管紀錄表1紙│頁│││││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原審102年度訴│││││12月19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字第155號)│││││書1紙││││││4.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㈣│101年12│101年12│1.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1.102年度毒偵字│││月26日14│月26日14│年1月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第77號卷第5頁│││時55分採│時55分許│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2.同上卷第3頁│││尿時點回││12月2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3.同上卷第4頁│││溯72小時││監管紀錄表1紙│4.同上卷第31至32│││內某時許││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頁│││││12月2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原審102年度訴│││││書1紙│字第155號)│││││4.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㈤│102年1月│102年1月│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1.102年度毒偵字│││2日9時58│2日9時58│心102年1月17日尿液檢驗報告1│第114號卷第5頁│││分採尿時│分許│紙│2.同上卷第3頁│││點回溯72││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3.同上卷第4頁│││小時內某││月2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4.同上卷第31至32│││時許││管紀錄表1紙│頁│││││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原審102年度訴│││││月2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1│字第155號)│││││紙││││││4.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㈥│102年1月│102年1月│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1.102年度毒偵字│││16日10時│16日10時│心102年1月31日尿液檢驗報告1│第183號卷第5│││28分採尿│28分許│紙│頁│││時點回溯││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同上卷第3頁│││72小時內││月1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3.同上卷第4頁│││某時許││管紀錄表1紙│4.同上卷第31至32│││││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頁│││││月1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原審102年度訴│││││1紙│字第155號)│││││4.被告102年2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㈦│102年2月│102年2月│1.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1.102年度毒偵字│││6日11時│6日11時│心102年2月27日尿液檢驗報告1│第306號卷第5頁│││12分採尿│12分許│紙│2.同上卷第3頁│││時點回溯││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3.同上卷第4頁│││72小時內││月6日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4.同上卷第25至26│││某時許││管紀錄表1紙│頁│││││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原審102年度訴│││││月6日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具結書1│字第154號)│││││紙││││││4.被告102年3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附表二:被告所犯罪刑一覽表│├──┬───────────┬───────────────────┤│編號│犯罪事實│原審宣告刑之內容│├──┼───────────┼───────────────────┤│㈠│附表一編號㈠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㈡│附表一編號㈡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㈢│附表一編號㈢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㈣│附表一編號㈣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㈤│附表一編號㈤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㈥│附表一編號㈥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㈦│附表一編號㈦所載之犯行│吳木楗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