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呂姵慈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78年12月22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79年1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28頁、第224號)。
因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此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