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44號原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元寧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元寧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4日以「丘比鴨」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襯衫;T恤;運動服;嬰兒服;靴鞋;圍巾;頭巾;圍兜;肚圍;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圍裙」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元寧貿易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
12、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6月14日中台評字第940377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5年11月10日經訴字第0950618281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被告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以96年5月16日中台評字第950489號商標評定書為「第00000000號『丘比鴨』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7月18日經訴字第09606071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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