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宇選任辯護人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XR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及乙○○(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甲○○於兩人分手後,因認與乙○○之間尚有感情及金錢糾葛,且心有不甘,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甲○○明知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乙○○裸露身體私密部位自撫
、與甲○○性交過程等內容影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線上網後,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片,分別以「自拍摸奶視頻」、「郭××做愛自拍」為標題,再以「Maghea457」帳號登入色情網站「XVIDEOS」,上傳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影片,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以此方式散布乙○○身體隱私及猥褻影像供人觀覽。嗣警方獲報於109年11月18日上午11時許前往甲○○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其所有、儲存前開影像之IPHONEXR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1支。
㈡甲○○因不滿乙○○與其分手,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訊息予乙○○,令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明白表示不同意採為本案證據,揆諸上揭規定,證人乙○○前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恐嚇告訴人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片上傳至色情網站「XVIDEOS」,供瀏覽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觀看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依告訴人證述及109年11月18日司法警察搜尋結果,可證被告並未在「XVIDEOS」上傳告訴人裸露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及與告訴人性交過程之影片等語(見本院卷第265頁)。
二、經查:㈠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無誤,並有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審理時具結證述(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以及卷附被告與告訴人之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6頁),足見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恐嚇犯行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經查:
⒈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勘驗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影音檔,影片
中女子均為告訴人,編號4係告訴人對著鏡頭裸露胸部及下體自撫,編號5則係告訴人與被告在某旅館床上性交過程,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且本院於勘驗上開影片後當場與被告及告訴人確認無誤,被告復當庭表示附表一編號4係告訴人自拍後傳送給被告,編號5則係被告徵得告訴人同意後拍攝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40頁)。果爾,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音檔,原應僅有被告(甚或包含告訴人)持有,如無外流,其他人自無法取得。
⒉觀之卷附色情網站「XVIDEOS」截圖(見警卷第68頁、第69頁
),可知帳號「Maghea457」之人將附表編號4、5之影片,以「自拍摸奶視頻」、「郭××做愛自拍」為標題後上傳,供瀏覽該網頁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點閱觀看之事實。被告雖辯稱伊並非係帳號「Maghea457」之人,惟上開「XVIDEOS」截圖,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9年11月18日上午11時許前往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被告持用之IPHON
EXR白色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1支,嗣將該手機自雲端硬碟中還原,發現手機內除有附表一編號1至6影片檔案外,另有將附表一編號4、5影片上傳至「XVIDEOS」網站截圖照片,此有本院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手機擷取報告、擷取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8頁至第33頁、第61頁至第69頁)。由被告平日持用手機雲端硬碟內,同時存有附表一編號5、4影音檔及將該影片檔上傳至「XVIDEOS」截圖,可推知應係被告上傳前揭影片至「XVIDEOS」網站之事實。
⒊被告雖辯稱曾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音檔上傳至伊與告訴
人共同LINE群組中,且群組除其二人外,尚有雙方共同好友云云。惟查:
⑴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後來是如何知道你
被偷拍的內容有上傳到「XVIDEOS」之色情網站上?)那時候我們已經分手…我是在透過與「 劉楚洋 」LINE對話後才發現的。是劉楚洋跟我說的,而且他還傳了影片截圖給我看,我才知道被上傳至「XVIDEOS」之色情網站。(問:你剛才陳述有去搜尋過「XVIDEOS」的網站,但沒有搜尋到你的影片?你是何時搜尋的?)劉楚洋跟我說時我去搜尋的,109年9月11日凌晨。(問:〈提示偵卷第78頁、第79頁)「XVIDEOS」截圖上的女生是否是你?)對等語(見本院卷第243頁至第252頁)。
⑵告訴人前開證述其與自稱「劉楚洋」之人LINE對話後,始知
影片被上傳至「XVIDEOS」色情網站等節,與卷內告訴人與「劉楚洋」於109年9月10日LINE對話紀錄所載:「劉楚洋:我目前截圖一張。上面有時間日期。你看一下。
告訴人:好。
劉楚洋:(傳送截圖,之後收回訊息)左上角有拍攝日期,你看一下是不是你前男友拍的。
告訴人:他改日期了。
劉楚洋:嗯,了解。
告訴人:不對啊,這不是FB。
劉楚洋:連結出去的。這是國外的網站,我在社團內能看,連結丟不出來。
告訴人:連結的網站能複製嗎?劉楚洋:我找看看,等一下,你不會要去報警吧,如果牽扯到我,那…我就不想管了。
告訴人:不會,還沒弄清楚,我只希望你幫我,不可能牽扯到你。
劉楚洋:我結婚了,不要害到我就好,害到我的話那我寧願裝不知道。
告訴人:好,不會,你看也知道我是受害者。…劉楚洋:目前看得到這些,但是開放不到5部,一部又分成10分鐘一段,反正裡面不少就是了。
告訴人:沒有跟男生的?劉楚洋:沒有,但是明顯有妳跟另一個人在做愛,但是全被阻擋。還沒開放,我也看不出來。
告訴人:就是前男友,因為他怕被告。
劉楚洋:只看到大概,他丟的日期是4/27號。
告訴人:今年嗎?劉楚洋:對唷。今年4/27號丟出來的。
告訴人:之後還有再丟嗎?劉楚洋:臉書日期有紀錄。沒有,他一次全丟。
告訴人:那我無法告他了。…劉楚洋:我是可以幫你找外部連結的網站啦。
告訴人:好,我是找到那網站了,但是找不到我影片。
劉楚洋:那大概也被鎖了,只有社團連結可以看…」等情相符(見警卷第36頁至第46頁),足認告訴人此部分證述,應為可信。再由告訴人得知其自撫及與被告性愛影片遭上傳至色情網站後,於同日LINE對話中即向「劉楚洋」表示:「我覺得這件事越少人知道越好」、「那可不可以只你們二人知道」、「我不要再更多人了」等語(見警卷第49頁、第50頁),可徵告訴人於「劉楚洋」告知之前,確實不知附表一編號5、4影片檔遭人上傳至「XVIDEOS」色情網站,知情後亦不願其他人得知上情,且於查證後,並於109年11月6日報警處理,則由告訴人上開反應,實難認係告訴人將影片上傳。⑶本院當庭勘驗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影音檔,附表一編號4內
容為告訴人看向鏡頭,雙手撫摸裸露胸部、下體自撫,畫面中告訴人面容全無任何遮隱;而附表一編號5則係告訴人全裸坐於畫面中央床上,持續與畫面下方「遭黑色馬賽克」擋住之不知名男子性交影片(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換言之,觀看影片之人僅能認出畫面女子為告訴人,卻無法得知畫面中與告訴人性交之男子係被告本人。倘係被告與告訴人好友因故取得上開影片而不慎外流,再由不詳之第三人上傳至「XVIDEOS」網站,該第三人何需大費周章「僅」將被告臉部以黑色馬賽克遮隱後再上傳。況且,再觀之「劉楚洋」與告訴人之間後續LINE對話紀錄:「劉楚洋:唉,我大概知道對方要什麼了,事情有方法處理,只是妳們其中一方要妥協。…我先說我聽到的。要怎麼處理妳自己想,這樣行嗎?…但是對方不想毀掉妳。……告訴人:除了找主事人沒別的方法?劉楚洋:是,其他人只說被委託,至於是錢還是人情不知道。但人家發話說,妳願意談,被委託者願意撤掉所有東西。
告訴人:他談的都不合理。
劉楚洋:但請你直接去找當事者,不要找我們。
告訴人:不合理的事無從談起。
劉楚洋:那就是妳跟他的事了,至少對方妥協不會綁死妳。告訴人:什麼叫不會綁死我?劉楚洋:妳剛不是說,對方不缺,得不到妳就弄死妳,是嗎?我應該沒看錯。…我朋友這的說法是說,妳只要把當初答應的事還清,其他對方也不搞妳不綁妳。
告訴人:根本沒有欠他。
劉楚洋:結束後他們就不玩了。…對方這樣要求的,妳直接去跟對方說比較快。
告訴人:所以講不清。
劉楚洋:既然妳已經確定主事者。妳自己去找他吧。…因為他們是說對方虧太多錢不甘,把剩餘的還清,不管任何方式,他就不會有牽連。不然就我所知,他們要玩的東西不只那些影片照片。
告訴人:沒關係吧,就這樣,謝謝你。」等語(見警卷第51頁至第55頁),可見自稱「劉楚洋」之人與告訴人LINE對話目的,是要告訴人主動聯繫「主事人」即被告,並要告訴人應「主事人」要求將當初答應還的錢還清,才會將上傳影片撤下等情。則附表一編號4、5影片應非與被告無關之第三人或告訴人,甚或告訴人好友所上傳,被告此部分所辯,應不足採。
⒋再查,「劉楚洋」與告訴人在LINE對話紀錄中,為取信於告
訴人,曾傳送自稱係伊本人照片及Facebook「好康影片照片下載(封面為告訴人)」私密社團封面截圖予告訴人,惟其所傳送照片並非「劉楚洋」本人,而係證人 王柏凱 ,此據證人王柏凱於警詢證稱:(問:警方出示乙○○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暱稱「劉楚洋」傳送之照片是否為你本人照片?)是我的照片沒錯等語無誤(見警卷第26頁),並有卷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可證(見警卷第37頁)。又證人王柏凱於警詢時堅詞否認曾以「劉楚洋」名義與告訴人在通訊軟體LINE對話,復證稱伊不認識告訴人,警方提示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係伊先前上傳至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須加入好友才能取得該照片,而被告係伊大學同學等語(見警卷第26頁至第27頁)。可證告訴人及證人王柏凱於本案事發前素不相識、全無交集,被告則為證人王柏凱大學同學,可輕易自上開社群網站取得證人王柏凱上傳前開自拍截圖照片。此外,扣案被告持用之IPHONEXR白色手機,經警方從雲端硬碟還原後,手機內另發現多張證人王柏凱照片,其中即包含「劉楚洋」傳送予告訴人之自拍截圖照片(見警卷第37頁、第71頁),以及其稱有告訴人多部影片、照片之Facebook「好康影片照片下載」社團封面截圖(見警卷第56頁、第70頁)。綜上證據,可認告訴人與「劉楚洋」之間LINE對話紀錄,應係被告自導自演,被告與告訴人分手後,認與告訴人間尚有情感、金錢糾葛,不甘人財兩失,遂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片上傳至「XVIDEOS」,再佯以「劉楚洋」名義將該訊息告知告訴人,以達告訴人主動聯繫並還款予被告之目的。
⒌被告另辯以伊手機檔案內之所以存有告訴人私密影片上傳至
「XVIDEOS」網站之截圖,係因有不認識的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給伊,因此有把圖片截圖下來,並至冬山派出所備案云云。被告所辯固有冬山分駐所警員 林孟穎 於110年10月2日職務報告可參(見偵卷第152頁),以及被告提供影片光碟1片附卷。然而,本院勘驗前開冬山分駐所函附被告提供影片光碟,光碟內僅有檔案名稱0至5影片,其中名稱0、1、3影片與附表一編號3、4、6相符,另名稱2、4、5影片則與本案無涉,並無包含上傳至「XVIDEOS」之附表一編號5影片。且被告於偵查時供稱:「對方傳給我的訊息,我有把它截圖下來,這些圖片上面網址是youtube,很明顯跟圖片上的網站不符」云云,並庭呈偵卷第65、66頁網頁截圖。確實,細觀偵卷第65、66頁網頁畫面,可以發現網頁上方網址係記載「youtube」及告訴人Facebook連結,而非「XVIDEOS」,但對照警方還原被告扣案IPHONEXR白色手機內之告訴人私密影片上傳至「XVIDEOS」網站截圖(見警卷第68頁、第69頁),可明顯發現警方還原手機截圖內並無上方網址為「youtube」及告訴人Facebook連結內容,是以上開證據均不足以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至辯護人主張警方於109年11月18日及告訴人於109年9月11日前往「XVIDEOS」網站搜尋結果,均未見網站上有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影音檔,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參照前開「劉楚洋」與告訴人之間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係於109年4月27日將檔案上傳,故僅能認被告於109年4月27日上傳後,於109年9月11日告訴人上網搜尋前主動將檔案移除,但被告散布猥褻物品之行為,於上傳時即已成立,即便事後自行移除附表一編號4、5影音檔案,並無礙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確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散布猥褻影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音檔上傳至「XVIDEOS」色情網站,暨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訊息內容傳送予告訴人,分別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空為之,數個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且侵害之法益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刑法評價,應各視為數舉動接續實行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認屬接續犯,分別僅論以一以網際網路上傳影像之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交往之男女朋友關係,於分手後被告縱認其等間仍有感情、金錢糾紛尚待處理,仍應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竟僅因心有不甘,即將附表一編號4、5所示告訴人性愛影片等上傳至色情網站,復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文字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損,所生之精神傷害非輕,自應予相當非難。併考量被告於審理時僅坦承恐嚇犯行,始終否認有散布猥褻影像,且犯後迄今復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態度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職業及身體狀況等,以及蒞庭檢察官、告訴人於本院科刑辯論時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EXR白色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用以儲存本案散布猥褻影像之物,屬猥褻影像之附著物乙節,有卷附手機擷取報告、影像截圖數張在卷可查(見警卷第61頁至第69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卷附告訴人所提供之影像光碟及卷內擷圖等猥褻照片,係為偵查犯罪,基於採證之目的而作成之證據資料,核非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另有散布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影片,暨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散布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片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惟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將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影片上傳至「XVIDEOS」色情網站之證據,且附表一編號1至6影片亦難認確係竊錄(詳下述無罪部分),自非屬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之客體,是被告散布附表一編號4、5所示影片行為,並不該當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又被告僅分別以「自拍摸奶視頻」、「郭××做愛自拍」為標題,再上傳前開影片,而標題對照影片內容,難認係在虛構陳述或指摘刑法第310條所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亦無構成加重誹謗罪。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均與犯罪事實欄一㈠前述論罪科刑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竊錄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於108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於告訴人不知情且未同意下,利用手機與告訴人網路視訊聊天時,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擷錄功能之手機設備,竊錄告訴人裸露胸部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畫面;及在汽車旅館與告訴人為性交行為時,以具有錄影功能之不詳設備,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其與告訴人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告訴人於109年11月6日所提出LINE暱稱「劉楚洋」傳送之遭竊錄影片、照片擷取照片、扣案之手機、手機鑑識報告及蒐證光碟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承認附表一編號1、5部分,係伊與告訴人於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由伊本人所拍錄下2人之性愛過程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行。辯稱:附表一編號2影片內之女子並非告訴人,編號3、4、6是告訴人自行錄製後傳給被告,編號1、5則經告訴人同意才拍攝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持有手機內存有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影音檔,其內容
經本院當庭勘驗後,除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女子非告訴人外,附表一編號3、4、6均係告訴人面對鏡頭裸露胸部及下體自撫內容之影片,附表一編號1、5部分,則係被告與告訴人在某旅館內床上性交之影片,此有附表一編號1至6影音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肯認,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是以「竊錄」為客觀行為要件,所謂
「竊錄」,應指偷偷地將相關聲音、影像、資訊錄製於錄音、錄影或其他電子設備內。於錄影過程中,倘行為人以外之入鏡者不知情下,所進行之拍錄,自構成所謂「竊錄」。因此,被告拍錄前揭影像,是否是以「竊錄」方式為之,當為本件爭點所在。茲查:
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附表一編號1、3至6內容中之女
子都是她,影片內容發生當下伊都不知道自己有被拍,這都是被告偷錄的,沒有伊自己拍後再傳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42頁至第243頁)。
⒉然依被告與告訴人於108年11月16日LINE對話紀錄所示:「
(手機上方顯示錄影時間為2019年11月16日上午3:32)(時間顯示為昨天)被告:姐姐在忙嗎?告訴人:怎麼了。(告訴人傳送青蛙問號貼圖)(被告傳送數張告訴人上半身裸體趴在樹上之照片)被告:你不是叫我傳以前拍的裸照跟影片給你看(被告傳送兩張告訴人與被告於泳池自拍之照片)(被告傳送告訴人更衣及告訴人為被告口交影片,與本案涉案影片均不同)(被告傳送告訴人上半身裸體躺在床上使用手機之照片)被告:影片太大了傳不過去只能傳五分鐘的…告訴人:那我有空再去你挑好了,不過上面有一些有露點的是不是有傳到群組?被告:我不知道沒注意,我只傳給妳,妳上傳的時候沒挑過嗎?告訴人:沒有呀。
被告:那你自己去挑,你自己傳的妳才能刪。
告訴人:恩。
被告:對了,我們這禮拜都沒見面吧。明天能約妳嗎?告訴人:我那個來不舒服。
被告:……又來,每次約妳妳都找理由推拖。
(告訴人傳送語音訊息:可以等我MC結束嗎)被告:那什麼時候可以?告訴人:下禮拜看看。
被告:又要下禮拜…(告訴人傳送語音訊息:那還是你看怎麼樣)被告:算了,一樣五萬嗎?用匯的還是拿現金給妳?告訴人:不要用匯的,不然又像上次一樣見面再拿現金給我好了。我想問你一件事。
(被告傳送 熊大 問號貼圖)告訴人:我可不可以陪你100次然後我們兩清。
被告:你又在玩哪招?你錢拿了說要陪我沒做到我也認了,我想追妳,妳也不讓我追,說只想賺錢,我也做到了,妳現在又說要陪我100次兩清,你拿了我快100萬了,我都沒說話,說一個禮拜陪我兩次到現在才幾次而已,我很懷疑妳根本就在推託。
告訴人:沒辦法啊,我就不想結婚。
………告訴人:那不然你每個月薪水都給我。
被告:我之前每次跟妳約砲不是都有給妳五萬?妳有那麼缺錢嗎,到現在都快100萬了。
告訴人:有那麼多嗎?被告:差不多呀我光5萬就約了你6次。之後熟了之後妳說3萬就好我也跟妳約了快20次,然後還有之前,聊寓買妳視訊裸聊都幾次了算不清了。
告訴人:喔,好吧。但你想追我不是嗎?……告訴人:你知道嗎?被告:什麼?告訴人:我以前告過人。
被告:妳又想做什麼啦?告訴人:你不是又拍我嗎,我可以告你偷拍。
被告:什麼鬼?什麼叫我偷拍?我偷拍還會讓妳知道…我們出去的時候明明我就問妳要不要全裸讓我拍,是妳自己脫光這叫我偷拍,拍完後照片也讓你挑過了,妳說要看影片我也給妳看了,妳說不喜歡的也隨妳刪,這叫偷拍?告訴人:是又怎樣?我不承認就好。
被告:妳確定要玩那麼大?告訴人:對。
被告:我真的很無奈,我是非常喜歡妳沒有錯,但我一直感覺妳再利用我,然後每次我暴怒跟妳吵架妳就一直吵著說我威脅你。
告訴人:那你要給我了嗎?被告:我先說好,我給你不是怕妳告我,拍妳也是妳自己答應我脫給我拍的,我會願意給妳是我真的很喜歡妳,是不是我給了那你就不會再跟我鬧了?告訴人:恩。
被告:妳這樣真的讓我非常不爽!告訴人:不要生氣了。
(告訴人撥打電話予被告,時間長達17分46秒)被告:希望妳說到做到,我真的有點累了。錢下個月開始我會每個月給妳,妳答應我一個禮拜要陪我兩次,希望妳自己自覺一點不要每次都找理由...告訴人:那我們以後好好的,我有假一定去你家陪你。
被告:至於剩下的照片 俊賢 跟天天好像有開相簿上傳一部分,妳自己去群組挑,比較裸露跟親密關係的照片影片,我到時候妳有來我家我直接傳給妳比較快。不然太多了要傳好久,有些好像有重複傳…算了到時候再說。
告訴人:好。」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前開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61頁、第237頁至第241頁)。告訴人雖否認前開LINE對話紀錄之真實性,惟依被告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所示,被告確實於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8日分別跨行轉帳新臺幣(下同)3萬元、2萬元至告訴人帳戶(見本院卷第67頁),核與被告前開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中所述,其與告訴人約見1次須先匯款5萬元乙情吻合,且觀諸前開LINE對話紀錄中除有雙方傳送文字訊息外,復有告訴人傳送語音訊息予被告,此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兼以LINE對話內容前後語意連續而無中斷情形,難認有遭偽造或僅片段而不具憑信性,應足採為本案證據使用。
⒊細觀前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向被告表示:「我以前告過
人」、「你不是又拍我嗎,我可以告你偷拍」等語,被告隨即否認而稱:「什麼鬼?什麼叫我偷拍?我偷拍還會讓妳知道…我們出去的時候明明我就問妳要不要全裸讓我拍,是妳自己脫光這叫我偷拍,拍完後照片也讓你挑過了,妳說要看影片我也給妳看了,妳說不喜歡的也隨妳刪,這叫偷拍?」,告訴人聞言後非但未否認被告上開陳述,反而稱「是又怎樣?我不承認就好。」,可認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交往期間,曾徵得告訴人同意後,拍攝告訴人裸露照片或影片,並非毫無所本。
⒋再者,附表一編號5影片,鏡頭乃朝著床上,將被告與告訴人
交媾過程清楚錄影下來,復可見告訴人有正面面對鏡頭畫面(參見偵卷第78頁照片);至附表一編號3、4、6則均係告訴人正對鏡頭裸露胸部及下體自撫之影片,公訴人雖稱該影片係告訴人與被告視訊時,遭被告側錄云云,然影片內容並未見告訴人與被告有任何交談或互動,實無法排除該影片係告訴人自拍後再傳送予被告之可能。況附表編號1、3至6影片是否係告訴人不知情下遭被告所竊錄乙情,通觀全案所有卷證,此部分除告訴人上開指訴外,別無其他合適之證據可佐,惟告訴人指訴與前開LINE對話紀錄及存款交易明細等客觀證據不符,其憑信性已非無疑,自應基於罪疑唯輕,予被告有利認定。
五、綜上,公訴意旨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於108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於告訴人不知情且未同意下,利用手機或不詳設備,竊錄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其與被告性交過程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是就檢察官所指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會有任何懷疑,而得確信此部分犯行之真實程度,而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竊錄犯行,揆諸前揭實務見解,並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就被告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30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蔡明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卷附檔案編號及名稱內容備註10000-00-00000000-P被告與告訴人在旅館性交影片本院卷第134頁至第135頁勘驗筆錄2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P被告與另名女性(非告訴人)在旅館性交影片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6頁勘驗筆錄3IMG_1804告訴人裸露胸部及下體自撫之影片1.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37頁勘驗筆錄2.被告於109年8月20日在冬山分駐所交予警方之影音檔案(編號0)4IMG_1807告訴人裸露胸部及下體自撫之影片1.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8頁勘驗筆錄2.警卷第68頁、偵卷第79頁「自拍摸奶視頻」影片截圖原檔3.被告於109年8月20日在冬山分駐所交予警方之影音檔案(編號1)5IMG_1808被告與告訴人在旅館性交之影片1.本院卷第139頁勘驗筆錄2.警卷第69頁、偵卷第78頁「郭××做愛自拍」影片截圖原檔6IMG_1809告訴人裸露胸部自撫之影片1.本院卷第140頁勘驗筆錄2.被告於109年8月20日在冬山分駐所交予警方之影音檔案(編號3)附表二:
編號傳送訊息時間恐嚇言詞1108年12月19日0時28分許「五年十年十五年後要是我改變不了對妳的看法堅持要妳但妳身邊有人的話……」、「我會不擇手段去追你女兒然後玩弄他們要或不要」、「我跟你說真的我沒在開玩笑」、「我先說唷我說的是不擇手段唷」、「妳跟了我那麼久妳應該知道我不是跟你開玩笑的」2108年12月23日18時15分許「我說過了我有的東西更勁爆視訊我真的懶得拍」、「我氣沒消妳自己想辦法吧」、「我現在給你選項1昨天對話紀錄2跟我說妳前任小孩本名我就當事情沒發生3我等一個月下個月我沒看到我想要的我不廢話直接查直接報復攤牌4這個月你找一天來陪我我當作沒事發生5晚上視訊脫給我看到月底我氣消(月底8天)」3108年12月24日21時3分許「我現在跟妳說妳跟我做的影片我有保留一部」、「那就看我怎麼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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