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28號原告 李美瑤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