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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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燕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297元│10月22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0516元│10月22日起││點七四│├──┼─────┼──────┼──────┼───────┤│003│新臺幣│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26825元│10月2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340號)
緣相對人林燕珊於民國92年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0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06元及費用4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燕珊於民國99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50元及費用243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