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債權人 雷天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華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華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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