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30日確定後,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66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