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26號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裁定羈押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乙○非本案當事人,需係被告之父,其自無資格針對本院對被告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另本案當事人即公訴人與被告甲○○均在接到本院羈押裁定五日內未提出抗告,是以,本院之羈押裁定已然確定,即使係本案當事人亦已喪失抗告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