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瑞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黃金大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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