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88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樓
吳幸容
被 告 許 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
「許陳玉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