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調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9,8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