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明達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南投縣○○鄉○○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清冊及被告潘OO之姓名、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
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潘OO之姓名,其書狀與首揭條文
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
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連歆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