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原告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
參加人美商波特電子訊號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波特電子訊號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8月2日以「Potter」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消防器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美商波特電子訊號公司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9月16日中台異字第96085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美商波特電子訊號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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