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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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1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貴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貴榮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潘貴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列管之毒品,非經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仍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所持有毒品數量、期間,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考量其犯罪動機、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素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之晶體3包(詳細重量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⒋殘渣袋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毒品鑑定結果檢驗報告⒈晶體1包檢體編號:9-123毛重:1.613公克驗前淨重:1.328公克驗餘淨重:1.324公克結果判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⒉晶體1包檢體編號:9-124毛重:1.686公克驗前淨重:1.419公克驗餘淨重:1.415公克結果判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⒊晶體1包檢體編號:9-125毛重:0.258公克驗前淨重:0.013公克驗餘淨重:0.009公克結果判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⒋殘渣袋1只檢體編號:9-126結果判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00000-000)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831號被告潘貴榮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貴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樂 」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9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在屏東○○○○○○○○○旁停車場地上,為民眾 張銀平 發現,並轉知警員,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貴榮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銀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1日刑生字第1090080940鑑定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0張、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4份附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檢察官吳怡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沛元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毒品鑑定結果1晶體1包毛重1.613公克,驗前淨重1.32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晶體1包毛重1.686公克,驗前淨重1.41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晶體1包毛重0.258公克,驗前淨重0.01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殘渣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桃簡 字第 1147 號判決(111.05.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4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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