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5號原告 吳佳融 被告 游雅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游雅君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吳佳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業已具狀表示:若本院於刑事案件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附民卷第1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