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19號抗告人即原告 薛仲利 訴訟代理人 張毓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 江文峯王家珩鄭遠龍 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1日109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