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蔡宛芸 債務人 徐櫂瑄徐如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叁萬壹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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