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並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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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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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到期日│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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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3月26日│789,600元│甲○○○、│96年3月15日│
││││乙○○○、││
││││益鴻發通運││
││││股份有公司││
││││、 林明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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