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2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8│││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12│││2│││││││└─┴───────────────┴──────────────┴────┴───┴────┴───┘